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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五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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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因部分转让股票或股份,或减资等不符 合外商直接投资条件,也可被视为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条第②项
※ 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只是在消极的、有限的范围内维持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所以,在 例如延长外商投资企业职员的滞留期限等积极支援方面可能会存在问题,敬请注意。
如果是两名以上外商共同投资,那么每名外商的投资金额都要达到1 亿韩元以上。
《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条第③项
贷款的期限是考虑还款宽限期及还款期计算的,对于分期还款或中途
还款,还款期是在相应于各分期还款或中途还款的还款期的总贷款金
额中,乘以偿还的贷款金额所占的比率计算的结果之和。
⇒ 加权平均偿还期概念
例) 外商投资企业从母公司借入1000万美元,8年偿还,如果从4年后开始每年偿还200万美
元,分5次偿还,此时偿还期限是?
加权平均偿还期为6年。
* 6年=(8年X2/10)+(7年X2/10)+(6年X2/10)+(5年X2/10)+(4年X2/10)
《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条第③项
外国投资商最初进行投资申报时,必须取得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票。因此,如果投资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就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促进
法规定的投资申报对象。
但是,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如果同一投
资者追加获得优先股,可被视为增额投资,此时可被认定为外商投
资,所以外商投资金额及外商投资比率会增加。
只有外国投资商直接投资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被分类为韩国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其他韩国 法人不能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投资非韩国法人或韩国国民经营的企业 时,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规定,很难视为外商投资,但对相关特 别法*等规定为特例的部分投资组合**进行的外商投资,根据《外国人 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①项第4号,认定为外商投资。
* 来源 : 国民申闻鼓FAQ
如果属于申报对象企业的合并,则必须与韩国企业一样,适用《垄断 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第11条进行申报。
※ 当外国投资商的资产或销售额在3000亿韩元以上时,则属于事后申报对象,但如果资产 或销售额在2万亿韩元以上,则属于“大规模公司”,此时为事前申报(禁止履行行为)对象, 敬请注意。但是,即使是企业合并事前申报对象,外汇银行等受托机构也可以接受外商投 资申报(与禁止履行行为不矛盾)。
资本货物除了原料(试运行用除外)、原材料等,还包括不用于销售, 但可以生产产业附加值的产业设施、试运行用原料、技术劳务等。
Article 2 (1) 9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c
资金来源属于韩国时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金额。
根据《地方税法》第28条第②项,对于认可只能在大城市设置的行 业,可以不适用重税税率,按实缴资本0.4%的金额缴纳登记许可税。 具体行业在 《地方税法实施令》第26条第①项列出。
外商最初取得在有价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或预定上市的证券等,或要
出售时,必须根据金融监督院院长规定的方法,提交将本人的个人资
料等,向金融监督院院长申请进行外国投资商登记。
只是,如果要取
得或出售与外商直接投资有关的股票时,可以不进行外商注册,但在
证券市场取得的情况除外。
可以变更外商投资业务管理机构,这叫做变更委托机构。若愿意变更外
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填申请书后提交给变更前的管理机构。
申请格
式*使用《外商投资相关业务处理准则》附录第2号格式(委托机构变更申
请书)
外商投资申报对申报内容的履行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计划有变动 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变更内容申报(包括撤销申报)。
投资金额未达到1亿韩元,不适用《外商投资促进法》无法申报时, 根据《外汇交易法令》(外汇交易规定第7-32条),应进行“非居住者取 得证券申报”。
在汇款时,可以区别于外商投资资金,以设立费用为名义汇款,等设
立登记结束后,可以将该款项返还给母公司。
根据《外汇交易规定》
第4-3条第6号规定,为设立依据于《外商投资促进法》的外商投资企
业,可以返还非居住者支出的费用。
以前,由于“股东对于缴款,不能以抵销方式对抗公司”的商法条文,
所以只能实际准备借款,通过偿还程序缴纳股金,或者在法院批准
下,以债权的实物出资方式进行出资转换。
但是,由于禁止股东对
公司进行抵销的《商法》第334条被删除,所以现在可以不经法院批
准,直接将长期贷款转为注册资本出资。
目前无法进行网上申报。但是为了给外国投资商提供便利,可以在
KOTRA投资据点贸易馆进行外商投资申报。
投资据点贸易馆现状*可
在Invest KOREA网站上进行确认。
根据《商业登记法》第29条规定,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 市、市(包括行政市)或郡(广域市的郡除外),从事同种营业时,不得登 记与其他商人登记的公司名称相同的公司名称。
无需附加租赁合同,但必须确定地址。
但在设立法人登记后申请营业
执照时,必须附加租赁合同。
在依据《外商投资促进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或生
产、技术领域工作,从总公司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可取得企业投资
(D-8)签证。
此外,在外国公共机构、团体或公司总部、分公司、其他
办事处等工作1年以上者,作为必需人力被派遣到韩国的分公司或办
事处等工作的人员可以取得派驻(D-7)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