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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
五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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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中断营业时,需在法院办理解散及清算登记、注销许可、注销营业执照、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等手续,受理时长约2个月以上。《商法》第535条规定, 对债权人的催告时长为两个月,因此办理时长无法缩短至两个月内。
通过解散和清算程序取消公司法人资格。解散理由如下,但多数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存续期限到期或发生其他章程规定情况
合并
破产
法院的命令或判决
公司分立或分立合并
股东大会的决议(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和发行股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赞成)
公司解散时,除合并、分立、分立合并或破产外,应任命董事为清算人。但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聘任他人时除外。
清算人应当自上任之日起两周内向法院申报解散原因及其年月日、清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
清算人上任后,应立刻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编制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清算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应立刻将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提交法院。
清算人应在定期会议日4周前,编制资产负债表、其附录清单及事务报告,并提交监事。
监事应在定期会议日1周前向清算人提交关于资产负债表、其附录清单及事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清算人应自上任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债权人规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其在该期限内申报债权,并向债权人公告两次以上, 告知债权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视为同意被排除在清算范围之外。清算人对所知债权人,应一一催告申报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未申报, 也不能将其排除在清算范围之外。
剩余财产应按各股东所持股票数量,分配给股东。
清算事务终止后,清算人应当立即编制结算报告,并将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9. 清算终止登记清算终止后,清算人应当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在总公司所在地和分公司所在地分别于2周内及3周内办理清算终止登记。
因经营项目取得营业执照、完成营业申报并取得营业许可时,须办理停业申报。办理机构包括当初给予许可的市·郡·区·特 别自治道、管辖保健所、 地方食品医药安全厅等。
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停业时,应当立即向税务局局长提交停业申报表(可在国税信息通信网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停业时,应当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受托机构在注销注册时,出具《外商投资注册注销确认书》。
《外商投资促进法》第3条第1项及《外汇交易法》第6条第4项规定,投资剩余财产的回收和对外汇款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