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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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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出於商業目的進入該國有四種管道

外國人出於商業目的,有四種管道可以進入韓國市場。
外國人(法人)在當地設立法人,以個人工商戶形態進入,外國法人在韓國設立分公司或設立辦事處等

外國企業進軍韓國指南

五星協助外國公司在韓國設立分公司的業務

■ 外國人進入韓國市場的方法

進入類型 相關法律 備註
當地法人 外商投資促進法 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分公司 外匯交易法 屬於外國法人的韓國國內分公司
辦事處 外匯交易法 屬於外國法人的韓國國內分公司

■ 外國人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促進法》)

外國人(法人)通過在韓國內設立“當地法人”進行的投資,須遵守《外商投資促進法》和韓國《商法》的相關規定。
為使當地法人符合《外商投資促進法》的標準,須1億韓元以上(包括1億韓元)的投資。

若外商個人投資1億韓元以上,並以“法人”的形式營業,同樣適用《外商投資促進法》,可被認定為外商投資。
但,個體工商戶時,不能發企業投資(D-8)簽證,投資金額3億韓元以上(包括3億韓元)時,可簽發貿易經營(D-9)簽證)

■ 國內分公司或支店(《外匯交易法》)

若在韓國境內進行盈利式的經營活動,可被歸入“支店”,同時由於它是外國法人,所以不可被認定為外商直接投資。

“辦事處“韓國境內不從事盈利性的經營活動,只進行業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發活動等非營業職能,則不同於分公司,無需註冊。
只要在轄區稅務所內領相當於營業注册的固定號碼即可。

■ 外商投資企業與韓國分公司的比較

區分 外商投資企業 外國企業的韓國分公司
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促進法》 《外匯交易法》
是否認為同一個個體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分別視為不同的個體(會計,結算獨立) 總部與分店人為同一個個體(會計,結算統一)
申報受理,許可的機构 KOTRA或外匯銀行總行 外匯銀行分點行(申報),計畫財政部(金融業等的許可)
最低(最大)投資金額 最低每項1億韓元,最大無限 無金額限制
納稅業務範圍 對韓國內外所有收入具有納稅業務法人稅率:
2億韓元以下時10%
超過2億韓元200億韓元以下時20%
超過200億韓元時22%
納稅義務只限於韓國國內預扣所得法人稅率:
同左部分國家需繳納分公司稅

國內當地法人設立概要和程式

這與一般的國內法人的設立程式幾乎相同。

從考慮進軍韓國的階段開始就為您提供專業諮詢

成立當地法人的程式基本上與成立國內法人的程式相同。
但是,成立當地法人以前需要登記外商投資申報,設立後進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式。

■ 當地法人設立程式

設立當地法人是根據上述的外商投資程式步驟進行,按外國人投資申報,股份公司或個體工商戶注册,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等步驟進行。
這裡將詳細介紹設立當地法人時最為重要的公司成立與營業注册手續業務的步驟。

  • 外商投資申報
    (KOTRA,外匯銀行)
  • 投資資金匯款
    (外匯銀行,攜帶通關入境)
  • 法人成立登記
    (法院登記所)
  • 法人成立申報與公司注册
    (稅務所,KOTRA)
  • 繳納的資金匯入法人帳戶
    (外匯銀行)
  • 外商投資為企業註冊
    (最初申報機构)

■股份公司設立程式

《商法》規定的公司有合夥、合資、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等五種類型、由於股份公司的比例佔據絕大多數、囙此以股份公司的設立程式為主進行說明。

  • 股份公司的設立類型

    首先、股份公司的設立方法有包股創辦和招股創辦。
    包股創辦是指設立公司時發行的股票總數全部由發起人認購而設立公司的管道、招股創辦是指發起人只認購設立公司時發行的股票總數的 一部分、其餘部分召集股東認購而設立公司的管道。

  • 股份公司的成立注册

    在股份公司的成立注册方面、若為包股創辦、則須在設立過程調查結束之日起的兩周內完成; 若為招股創辦、則須在創立大會結束之日起的兩周內完成。
    注册前、須審核發起人的組成和同一商號。
    另外、在相同的首爾特別市、廣域市和市、郡內、 不能為從事相同的營業而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號進行注册、囙此、須事先登入大法院互聯網登記 所的官方網站
    (www.iros.go.kr)確認商號是否重複。

法人成立注册需要提交的資料 (修訂後)
  1. 股份公司成立注册申請書
  2. 公司章程(經過公證的公司章程,但創辦資金低於10億韓元的公司免除公證義務)
  3. 證明認購股票的資料
  4. 認股書(招股創辦時)
  5. 股票發行內容同意書
  6. 創立大會召集時間縮短同意書(時間縮短時)
  7. 創立大會會議記錄或發起人會議記錄(經過公證的會議記錄,但創辦資金低於10億韓元的公司免除公證義務)
  8. 董事會會議記錄(與前項一致)
  9. 董事,監事或監事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書
  10. 財產移交證(實物出資時)
  11. 公證人的變相設立內容報告書
  12. 經過公證的鑒定員的鑒定書
  13. 檢查員調查報告書副本
  1. 外商投資申報訖證
  2. 高管就職同意書*
    1韓國人:印鑒蓋章後附上印鑒證明書和居民登記證副本
    2外國人:附上簽名進行公證的原件,護照影本
  3. 印鑒申報單(簽名公證)*
  4. 居民登記證副本(住址證明資料)*
  5. 翻譯件(高管就職同意書等必需資料為外語時)*
  6. 注册稅收訖確認書(總公司所在地區政府,稅務局發放的通知書)
  7. 大法院稅收印花
  8. 授權書(代理人申請時)
  9. 法人印鑒圖章
  10. 法人印鑒卡發放申請書(成立注册後)

  11. ※第10,11,12,,13項在實物出資等變相設立情况下需要

*原則上,第15,16,17項需要進行海牙公證(APOSTILLE公證)。但尚未簽訂海牙協約的國家,須在當地進行公證後獲得領事館認證

在國內設立外國法人的程式

分公司類型及設定程式

五星為外企的成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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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法人設立與個人工商戶被外商投資促進法適用,視為外商投資,但韓國國內設立分公司部認為外商投資,
不可被認定為外商直接投資,被視為外匯交易法

■ 外國法人國內分支的類型

國內分支包括分公司(Branch) 和辦事處(Liaison Office),分公司實施盈利的經營活動,而辦事處則不從事獲利型的經營活動,只是負責業務聯絡,市場調查,研究開發活動等非經營性工作。
在這一點上兩者存在差异。
辦事處主要從事品質管制,市場調查,廣告等具有準備,附帶性質的業務,囙此不允許為直售或代售而保存產品的行為,從這一點上可看到活動範圍受到限制。

■ 外國法人設立國內分支的程式

  • 分公司設立申請
    (外匯銀行/企劃財政部)
  • 屬於分公司時:
    法人登記
    (管轄法院登記所)
  • 分公司/聯絡辦事處:
    申請營業執照或固有編號
    (管轄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