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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
五星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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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中斷營業時,需在法院辦理散及清算登記、註銷許可、註銷營業執照、註銷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等手續,受理時長約2個月以上。 《商法》第535條規定, 債權人的催告時長為兩個月,因此辦理時長無法縮短至兩個月內。
透過解散和清算程序取消公司法人資格。 解散理由如下,但多數情況下依股東會決議解散。
存續期限到期或發生其他章程規定情況
合併
破產
法院的命令或判決
公司分立或分立合併
股東大會的決議(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和發行股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贊成)
公司解散時,除合併、分立、分立合併或破產外,應任命董事為清算人。 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聘任他人時除外。
清算人應自上任之日起兩週內向法院申報解散原因及其年月日、清算人姓名、身分證號碼及住址。
清算人上任後,應立刻調查公司財產狀況,編製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清算人經股東大會批准後, 應立即將財產目錄和資產負債表提交法院。
清算人應在定期會議日4週前,編製資產負債表、其附錄清單及事務報告,並提交監事。
監察人應於定期會議日1週前向清算人提交關於資產負債表、其附錄清單及事務報告的審計報告。
清算人應自上任之日起2個月內,向公司債權人規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其在該期限內申報債權,並向債權人公告兩次以上, 告知債權人如不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視為同意被排除在清算範圍之外。 清算人對所知債權人,應一一催告申報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債權人未申報, 也不能將其排除在清算範圍之外。
剩餘財產應按各股東所持股票數量,分配給股東。
清算事務終止後,清算人應立即編製結算報告,並將報告提交給股東大會批准。
9. 清算終止登記清算終止後,清算人應自股東會批准之日起,在總公司所在地及分公司所在地分別於2週內及3週內辦理清算終止登記。
因經營項目取得營業執照、完成營業申報並取得營業許可時,須辦理停業申報。 辦理機構包括當初給予許可的市·郡·區·特 別自治道、管轄保健所、 地方食品醫藥安全廳等。
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停業時,應立即向稅務局局長提交停業申報表(可在國稅局信息通信網提交)。
外商投資企業停業時,應註銷外商投資企業註冊。 受託機構在註銷註冊時,出具《外商投資註冊註銷確認書》。
《外商投資促進法》第3條第1項及《外匯交易法》第6條第4項規定,投資剩餘財產的回收及對外匯款受保障。